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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分类 规范性文件 发布机构 鄂托克前旗人民政府
文  号 鄂前政发〔2020〕1号 公文时效 有效
成文日期 2020年3月10日 发布日期 2020年3月16日

鄂托克前旗人民政府关于设立野生动物禁猎区和禁猎期的通告

 

 鄂前政发〔2020〕1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有关规定,结合全旗野生动物资源状况及栖息繁衍规律,经研究决定在我旗设立野生动物禁猎区和禁猎期,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禁猎区、禁猎期

鄂托克前旗行政区域全域为禁猎区,实行全年禁猎,期限为5年。禁止在禁猎区内使用任何工具和方式猎捕、杀害陆生野生动物(含卵、蛋、部分及其衍生物),禁止破坏、干扰野生动物生息繁衍场所及生存环境。

二、禁猎对象

列入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内蒙古自治区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国家和自治区保护的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名录。

三、禁猎工具及方法

禁止使用军用武器、汽枪、毒药、炸药、爆炸物、电击或电子诱捕装置以及猎套、猎夹、地枪、排铳、非人为直接操作并危害人畜安全的狩猎装置、夜间照明行猎、歼灭性围猎、追猎、捣毁巢穴、火攻、烟熏、网捕等狩猎工具和方法狩猎。

四、法律责任

非法猎捕陆生野生动物的,由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构成刑事犯罪的追究刑事责任。

特此通告

 

 

               鄂托克前旗人民政府

                2020年310日 
        18.鄂前政发〔2020〕1号鄂托克前旗人民政府关于设立野生动物禁猎区和禁猎期的通告.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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