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当前的位置:
首页 > 2019改版 > 信息公开 > 法定主动公开内容 > 规划计划

鄂托克前旗矿产资源总体规划(2021-2025年)

作者: 来源: 发布时间:2023-03-06 18:02
 

为更好地发挥矿产资源在鄂托克前旗经济社会发展中的基础支撑作用,坚持以生态优先、绿色发展为导向,合理安排矿产资源勘查、开发利用与保护,深化矿产资源管理改革,推动矿业绿色发展与生态文明建设,提高矿产资源对全旗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保障能力,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及其配套法律法规、《矿产资源规划编制实施方法》、《鄂尔多斯市矿产资源总体规划(2021-2025年)》和《鄂托克前旗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四个五年规划和二〇三五年远景规划纲要》,编制《鄂托克前旗矿产资源总体规划(2021-2025年)》(以下简称《规划》)。

《规划》是落实国家和自治区矿产资源安全战略、加强和改善矿产资源宏观管理的重要手段,是自然资源管理部门依法审批和监督管理矿产资源勘查和开发利用活动的重要依据。涉及本行政区域内矿产资源勘查开发活动的相关行业及区域规划,应当与本《规划》相衔接。

《规划》适用范围为鄂托克前旗行政辖区内的矿产资源。

《规划》基期为2020年,规划期为2021-2025年,展望至2035


第一章 现状与形势

第一节 矿产资源概况及勘查开发利用现状

一、自然地理与经济概况

鄂托克前旗位于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西南部,为鄂尔多斯市下辖旗,地处蒙陕宁三省区交界。地理坐标为东经105°31′-108°31′,北纬37°38′-38°45′。北靠鄂托克旗,南隔长城与陕西省搭界,西隔黄河与宁夏回族自治区相望,东与乌审旗为邻。气候干旱少雨,风大沙多,春迟秋早,冬长夏短,日照充沛,属中温带温暖型、半干旱大陆性气候。

全旗辖区面积12220.87km24个镇,设68个嘎查村、17个社区。全旗常住人口为92724人,其中城镇人口为54710人,占59%;乡村人口为38014人,占41%十三五时期成功创建全国县级文明城市、国家卫生旗、国家园林县城,城川镇被评为全国特色小镇。

2020年全旗实现地区生产总值139.78亿元,按可比价格计算同比增长2.1%。其中,第一产业增加值15.44亿元,同比增长3.1%;第二产业增加值83.97亿元,同比增长2.1%;第三产业增加值40.37亿元,同比增长1.9%。三次产业的结构比例为11.060.128.9

2020年全旗矿业产值10.37亿元,占地区生产总值的7.4%矿业经济在全旗经济社会发展中占一定比重,矿产资源的开发利用和有效供给对全旗经济社会的发展起到了保障作用。

二、矿产资源概况

截至2020年底,全旗已发现石油、天然气、铀、煤等矿产8种,其中列入《内蒙古自治区矿产资源储量表》的矿产有煤,矿产地17处,其中大中型矿产地15处,小型矿产地2处。未上表的矿产有石膏、矿盐、芒硝、砖瓦用粘土,矿产地17处,全部为小型矿产地。

全旗煤炭资源主要分布在上海庙镇,煤炭保有资源量104.70亿吨,以中厚煤层为主,瓦斯含量小,开采技术条件较为优越。煤类为气煤、长焰煤和不粘煤,具有较高发热量和特低硫~低硫、特低磷和低燃点等特点,是良好的炼焦煤、动力用煤。

全旗天然气已探明储量8620亿立方米,占世界级整装天然气苏里格气田产量的22%,共有气井3890眼,集气站30座;石油分布面积29.2km2,年产量1200万吨;铀矿分布于毛盖图苏木、布拉格苏木。

全旗非金属矿产有石膏、矿盐、芒硝、砖瓦用粘土。石膏保有资源量5152万吨,主要分布在上海庙镇,设计生产规模为56万吨/年;矿盐、芒硝保有资源量为245.73万吨、5.6万吨,主要分布在敖勒召其镇,设计生产规模为20万吨/年;砖瓦用粘土分布在上海庙镇、敖勒召其镇、城川镇,设计生产规模13.5万吨/年。

三、矿产资源勘查与开发利用保护现状

截至2020年底,全旗在期探矿权23个,登记勘查总面积446.53km2,勘查矿种均为煤,勘查程度全部达到勘探;在期采矿权16个,登记矿权总面积80.35km2。其中煤3个、石膏6个、芒硝、矿盐1个、砖瓦用粘土6个。

2020年全旗共有非油气矿山16家。按矿种分:煤3家,石膏6家,砖瓦用粘土6家,芒硝、矿盐1家;按生产规模分:大型矿山2家,中型矿山6家,小型矿山8家,大中型矿山比例为50%;按开采方式分:地下开采矿山3家,矿种均为煤,露天开采13家,矿种为石膏、芒硝、矿盐、砖瓦用粘土;按开发利用状态分:生产矿山10家,矿种为煤、芒硝、矿盐、砖瓦用粘土,在建矿山1家,矿种为石膏,停采矿山5家,矿种均为石膏,生产矿山比例为62.5%

2020年全旗年产矿石量388.94万吨,完成矿业总产值10.37亿元。其中煤炭年产矿石量375.98万吨,矿业产值10.27亿元,占矿业总产值的99%;芒硝、湖盐、砖瓦用粘土年产矿石量12.96万吨,矿业产值0.10亿元,占矿业总产值的1%

十三五期间,全旗积极开展生产矿山地质环境治理与恢复,共投入治理资金7337.1万元,完成治理面积4.3683km2历史遗留矿山地质环境治理取得较好成效,共投入治理资金589万元,完成治理面积2.0469km2。绿色矿山建设得到了矿山企业的积极响应,全旗已有2家矿山纳入绿色矿山名录,其中榆树井煤矿纳入全国绿色矿山名录,内蒙古鄂尔多斯盆地苏里格南部油气矿纳入自治区绿色矿山名录。

四、矿产资源管理

推行双随机、一公开制度,加强矿业权人勘查开采信息公开公示和抽查工作,严格执行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基金制度。矿山企业依法依规设立基金帐户,合理计提和规范使用矿山地质环境治理基金,自觉履行矿山地质环境治理责任。完成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保证金的返还。

第二节 形势与要求

十四五”时期是我国开启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新征程的起步期,是自治区推动“生态优先、绿色发展”为导向的高质量发展的关键期,是鄂尔多斯服务融入新发展格局的攻坚期,也是鄂托克前旗转变发展方式、优化经济结构、转换增长动力的破题期。当前,我国资源需求增幅虽有所放缓,但需求总量仍将保持高位。“四个革命、一个合作”能源安全新战略、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等国家战略,为新时代能源发展指明了方向,开辟了能源高质量发展的新道路。

全旗地处呼包银榆经济区特殊区位,煤炭资源优势明显,上海庙园区、宁东能源化工基地等园区的产业基础条件较好,为煤炭开采向高端化、智能化、绿色化转变,加快现代能源经济绿色转型,构筑“以煤为基、多元转化”的绿色循环型工业体系提供便利条件。目前,全旗矿产资源集约节约规模化程度不够,技术水平不高,资源利用效率较低。生态保护对矿产资源绿色勘查开发的约束性要求增加,矿山地质环境治理与恢复仍需加强。

生态文明建设要求持续推进矿业绿色发展。“十四五”时期,“绿色低碳发展示范旗”的建设目标对协调资源开发与生态保护提出更高要求。坚持绿色发展,正确处理矿产资源开发利用与生态环境保护的关系。坚持保护优先、生态优先为主的方针,加快矿业结构调整,推进绿色勘查和绿色矿山建设,建设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生态矿业。

资源安全保障要求释放优质矿产资源开采能力。统筹发挥上海庙矿区煤炭资源优势,提升煤炭安全、绿色供应能力,启动上海庙东部矿区开发建设。“十四五”时期,全旗扩建敖镇通用航空机场、新建上海庙-银川、敖镇-陕西柠条梁铁路等工程项目的建设对建筑用砂石土矿产需求较大,为解决城镇经济社会发展与建筑用砂石土矿产之间的供需矛盾,须采取有效措施,保障砂石土资源的有效供给。

资源高效利用要求矿业结构与转型进一步提升。全面提升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水平和利用效率,加强矿山整合、淘汰落后矿山、清退僵尸矿山专项整治。提高矿山智能化水平,延长矿产品生产加工链,加强节能减排,提升煤矸石、矿井水的有效处置与综合利用水平,促进经济、社会、资源、环境协调稳定绿色发展。

矿产资源改革要求加快转变矿产资源管理方式。进一步规范和完善矿业权竞争性出让,夯实矿业权出让管理等基础工作,健全矿业市场竞争机制,充分激发市场活力,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决定性作用。落实矿业权出让制度改革,加强矿业权人勘查开采信息公开公示工作监管,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探索应用互联网、手机APP等应用平台的申报功能,提升矿业权审批时效和管理水平。


第二章 指导思想与规划目标

第一节 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历次全会精神,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对内蒙古重要讲话重要指示批示精神,按照自治区第十一次党代会、鄂尔多斯市第五次党代会的目标要求,统筹推进“五位一体”总体布局,以“工业立旗,生态兴旗”为引领,按照“生态优先、绿色发展”的总体思路,围绕打造“绿色低碳发展示范旗”的目标,加强矿产资源保障能力,充分发挥石油、天然气、煤炭资源优势,推动国家规划矿区内矿产资源绿色开采,优化矿业布局与转型升级,推进绿色矿山建设,引导企业规模化、集约化开发,加强矿山地质环境治理与恢复,为鄂托克前旗社会经济发展提供坚实的矿产支撑和保障。

第二节 基本原则

——坚持生态优先,推动绿色发展

牢固树立“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发展理念,立足资源环境承载能力严格控制煤炭开发强度,有序有效开发煤炭资源,推动煤炭资源绿色开发、清洁利用,最大限度保护生态环境,坚持在发展中保护、在保护中发展,把生态资源优势转化为经济发展优势,实现煤炭资源开发与生态环境保护和谐发展。

——坚持需求导向,实现区域协调发展

全面落实生态文明建设的总体要求,正确处理当前与长远、整体与局部、政府与市场、资源与环境、开发与保护的关系,统筹资源开发的经济效益、环境效益与社会效益。形成协调有序的矿产资源开发利用和保护体系,实现资源开发、环境保护和民生改善的共赢。

——坚持创新驱动,引领高质量发展

把新发展理念贯穿到全旗矿产资源开发利用的全过程,自觉服务融入“双循环”新发展格局,加快转变发展方式,优化经济结构,转换增长动力。充分发挥全旗能源资源优势和产业基础优势,增强智能技术创新能力,提升煤炭、石油、天然气开采工艺技术水平,降低碳排放强度。

——坚持依法行政,促进规范有序发展

牢固树立矿产资源法治理念,加强矿产资源勘查、开发的监督管理。坚持依法办矿、依法管矿和依法用矿,严厉打击非法采(探)矿,增强矿业权人依法采(探)矿意识,促进矿产资源勘查开发规范有序发展。

第三节 规划目标

为更好服务全旗社会经济发展和城镇化建设要求,加强矿产资源保障能力,提高矿产资源综合利用水平,形成节约高效、环境友好、矿地和谐的绿色矿业发展格局。

一、2025年规划目标

提升矿产资源保障能力。积极推进煤层气、地热等清洁能源勘查促进天然气勘探增储扩能,到2025年天然气产量达到70亿立方米。加快办理现有探矿权转采矿权手续,新建巴楞煤矿、鹰骏一、二、三号煤矿,改扩建长城一、二号煤矿,煤炭年开采总量控制在3000万吨之内,打造清洁煤炭保障供应基地。加强建筑用砂石矿产资源开发利用,建筑用砂年开采总量控制在31万立方米之内,保障全旗城镇化建设需求。

优化矿业开发结构与布局。鼓励和引导矿山企业规模化、集约化开发,提高大中型矿山比例,严控新建露天煤矿和煤与瓦斯突出、冲击地压井工煤矿,新建井工煤矿规模原则上不低于300万吨/年。到2025年全旗矿山数量控制在23家以内,其中建筑用砂石矿山数量控制在5家以内,大中型矿山比例达到60%以上。矿产资源合理开发利用三率水平应达到国家指标要求。延伸煤炭及其伴生资源综合利用产业链,推动煤炭资源向高端化、智能化、绿色化方向发展。

全面推进矿业绿色发展。积极推进绿色勘查,新建矿山全部按照绿色矿山建设标准建设,生产矿山按照绿色矿山建设标准加快改造升级,到2025年新增绿色矿山3家,生产矿山应治尽治率100%。闭坑矿山在规定时间内完成矿山地质环境治理和土地复垦义务,并按相关规定开展闭坑验收工作。

完善矿产资源管理体制。矿产资源管理制度改革更加深入,严格执行矿业权竞争性出让制度,探索建筑用砂石土矿净矿出让制度,矿山储量管理制度体系进一步健全完善,矿产资源事中事后监管更加到位,矿产资源治理能力和治理体系现代化基本形成。

专栏1  矿产资源规划主要指标

类别

指标名称(单位)

2025

属性

矿产资源合理开发利用与保护

天然气产量(亿立方米)

70

预期性

煤炭开采总量(万吨/年)

3000

预期性

建筑用砂开采总量(万立方米/年)

31

预期性

矿山数量(个)

23

预期性

建筑用砂石矿山数量(个)

5

预期性

大中型矿山比例(%

60

预期性

矿业转型升级与绿色矿业发展

绿色矿山数量(个)

3

预期性

矿产资源合理开发利用三率达标率(%

100

预期性

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

生产矿山应治尽治率(%

100

预期性

二、2035年展望

2035年,全旗矿产资源保障能力进一步提高,全面建成以绿色勘查、绿色矿山开发利用与保护为基础的矿业新体系,矿产资源利用更加集聚高效,矿业经济能力显著提升,矿山地质环境得到根本改善,矿产资源管理和矿业权市场监管制度更趋完善,矿业智能化转型升级,基本实现数字化、智能化矿山建设。


第三章 勘查开发总体布局

严格落实国土空间管控要求。落实鄂尔多斯市“三线一单”环境管控要求。落实自治区最严格草原生态环境保护制度。在严格落实生态保护红线、永久基本农田、城镇开发边界、自然保护地、水源保护地等管控要求的前提下,统筹全旗矿产资源保护和勘查开发布局,构建区域资源特色明显、勘查开发定位准确、资源环境协调发展的区空间格局

第一节 矿产勘查开发调控方向

重点勘查石油、天然气、煤、煤层气、地热等矿产。推进煤炭资源绿色勘查、综合勘查,加强共伴生矿产综合勘查。

重点开采石油、天然气、煤炭等能源矿产。加大对石油、天然气开发利用。鼓励煤炭清洁生产与智能高效开采,积极推进煤炭分级分质梯级利用。重点保障基础设施建设的建筑用砂矿产的需求。

禁止开采砷和放射性等有毒有害物质超过规定标准的煤炭;禁止开采可耕地砖瓦用粘土。

第二节 能源资源安全保障布局

一、能源资源基地

以战略性矿产为主,由全国规划统筹,作为保障国家资源安全供应的重要战略核心区域。落实国家和自治区规划划定的能源资源基地2处,矿种为煤、油气。

专栏2  能源资源基地

序号

名称

矿种

备注

1

神东煤炭基地

(鄂托克前旗部分)

落实自治区级规划

2

鄂尔多斯盆地苏里格油气

(鄂托克前旗部分)

油气

落实自治区级规划

能源资源基地内全面落实国家、自治区关于能源资源基

地管控措施,对煤、油气资源实行统一管理,统一规划。引导各类生产要素集聚,加快推广以清洁高效可持续为目标的新技术、新工艺、新装备的应用,推动煤炭、油气矿山企业向数字化、智能化、服务化转型。在基础设施建设、资源配置、重大项目安排及相关产业政策方面给予重点支持和保障。提高矿山准入门槛,改善矿区生产和生态环境,降低能耗与水耗,规范开发秩序,促进企业管理水平和安全防范意识的提升。

二、国家规划矿区

由全国规划统筹,作为支撑资源安全稳定供应的重要保障区、接替区。落实国家和自治区规划设置的国家规划矿区3处,矿种为煤、油气。

 

 

 

 

 

 

 

专栏3  国家规划矿区

序号

名称

面积

km2

矿种

备注

1

上海庙国家规划矿区

732.54

落实自治区级规划

2

纳林河国家规划矿区

(鄂托克前旗部分)

7.47

落实自治区级规划

3

鄂尔多斯盆地榆林-鄂尔多斯国家规划矿区

(鄂托克前旗部分)

 

油气

落实自治区级规划

国家规划矿区内要统筹煤炭和油气资源禀赋、先进产能

建设、环境容量等,合理优化开发布局,积极争取财政投入,推进油气、煤炭勘查,提高勘查精度储量级别。加强矿区外围及深部找矿,确保后资源安全稳定供给。

优化煤炭资源开采布局,加强煤炭分级分质利用,合理控制煤炭开发强度,有序释放先进产能。重视创新技术成果转化应用,加大煤矸石、矿井水综合利用,提高煤炭“三率”水平。进一步强化风险管控,开展重大灾害辨识动态管理,深入推进瓦斯、水害、顶板、冲击地压等重大灾害超前治理,全面提升煤矿风险防范能力和安全生产水平。

加快推进国家规划矿区内煤炭边角资源市场化出让,相邻矿业权以外的其它企业竟得的,需与周边相邻矿业权或与矿业权设置区划确定的相邻企业整合勘查开采,提高煤炭资源开发利用水平。

第三节 普通建筑用砂石集中开采区

为保障全旗机场扩建、新建铁路等工程项目对建筑用砂石土矿产资源的需求,综合资源特点、市场条件、工业产业发展等因素,将开发利用条件较好,能够实现规模开采、集约利用的区域划定为集中开采区。落实市级规划设置集中开采区5处,总面积116.11km2

集中开采区内严格控制投放采矿权数量,严格执行最低生产规模,建筑用砂最低生产规模不低于6万立方米/年,服务期限不少于5年。进一步优化砂石资源采矿权出让流程,积极探索建筑用砂石土矿净矿出让。

专栏4  集中开采区

编号

名称

面积

km2

矿种

行政区

备注

CS001

敖勒召其镇建筑用砂集中开采区

72.94

建筑用砂

敖勒召其镇

落实市级规划

CS002

城川镇建筑用砂集中开采区

3.73

建筑用砂

城川镇

落实市级规划

CS003

昂素镇建筑用砂集中开采区

7.03

建筑用砂

昂素镇

落实市级规划

CS004

上海庙镇建筑用砂集中开采区1

13.68

建筑用砂

上海庙

落实市级规划

CS005

上海庙镇建筑用砂集中开采区2

18.73

建筑用砂

上海庙

落实市级规划


第四章 矿业结构调整与转型升级

第一节 合理调控开发强度

根据全旗矿产资源的特点和开发利用现状,结合经济发展对矿产资源的需求,促进矿产资源发展方式由数量速度型向质量效益型转变,应合理确定矿山数量,严格控制矿山增量,淘汰落后矿山。到2025年底,全旗矿山数量控制在23家以内,其中建筑用砂石矿控制在5家以内。为实现煤炭供应安全兜底,推动煤炭清洁高效利用,全旗应严格合理控制煤炭消费增长,煤炭年开采总量控制在3000万吨以内。有效保障建筑用砂生产总量满足全旗城镇、交通等重大工程建设项目需要,规范建筑用砂开采秩序,落实市级规划指标要求,建筑用砂年开采总量控制在31万立方米以内。

第二节 开发利用结构调整

一、规模结构调整

提高主要矿种最低开采规模,新建井工煤矿原则上产能不低于300万吨/年,改扩建煤矿不低于120万吨/年。严格矿山生产规模准入,坚持矿山设计开采规模与矿区储量规模相适应的原则,引导矿山企业规模化、集约化开采,新建矿山生产规模应达到最低开采规模要求。积极引导小型矿山通过市场化方式进行整合,提升开采规模。到2025年底,大中型矿山比例达到60%以上。

专栏5  主要矿种矿山最低开采规模表

序号

矿种名称

开采规模单位

矿山最低开采规模

(新建、整合矿山)

1

(地下开采)

(地下开采)

万吨/

300

2

芒硝

万吨/

50

3

矿盐

万吨/

30

4

石膏

万吨/

10

5

建筑用砂

万立方米/

6

二、技术、产品结构调整

加强矿山企业技术结构的调整,鼓励企业在充分利用矿产资源的前提下进行技术改造,引进和推广先进的开采、选矿加工工艺技术和节能设备,淘汰落后的采、选、冶生产工艺和设备重点支持矿业开发新技术和高附加值产品的研究与开发,提高深加工矿产品的能力和矿企竞争力。鼓励企业与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协同创新,注重促进技术创新能力的增强和创新成果的产业化,注重节能降耗减排治污,促进绿色发展。

加快矿产品产业结构的调整,推动煤化工向高端专业化学品、化工新材料方向延伸,重点发展煤制气、煤制烯烃等产业,提高产品附加值,提升产业链水平,鼓励企业持续推进创新、改进工艺,打造安全、绿色、高端煤制化学品产业集群。

第三节 节约与综合利用

强化矿产资源节约与综合利用理念,推广《矿产资源节约和综合利用先进适用技术目录》,积极采用煤矸石井下充填置换煤、水资源保护采煤等矿产资源节约与综合利用先进适用技术,提高矿产资源合理开发利用三率水平。

在矿产资源勘查和开采中,加大采富弃贫查处力度,严禁破坏性开采。按照清洁、高效、循环的思路,把资源节约、转化、循环利用放在煤炭开发利用的突出位置。鼓励煤炭企业回收边角残煤、非永久保护煤柱。积极研究矿井群矸石安全高效集中充填技术,在满足充填工作面安全高产高效要求情况下,实现煤矸石等固体废弃物井下处理不外排。鼓励和支持新建煤炭转化项目采用煤---热一体化或联营模式建设,使矿井水、低热值煤、粉煤灰、余热余气循环利用,提高资源综合利用水平。支持煤矿瓦斯利用和发电,加快实施风排瓦斯利用。推进煤矿疏干水源头减量控制改进矿井现有的供水系统,使部分矿井水在井下实现循环利用;强化矿山废水循环利用效率,矿业用水复用率提高到100%


第五章 规划区块划定及监督管理

第一节 规划区块划定

按照科学布局、优化结构和规模开发的要求,充分考虑全旗矿产资源赋存特点、资源储量规模、开发利用现状、技术经济条件和矿山地质环境保护等因素的影响,结合全旗社会经济的发展需求,合理设置勘查开采规划区块。

一、勘查规划区块设置

落实自治区级勘查规划区块1处,矿种为煤层气,面积1455.41km2,落实市级勘查规划区块5处,矿种为地热,面积80.42km2

二、开采规划区块设置

落实自治区级开采规划区块27处,总面积476.86km2,矿种全部为煤。划定本级开采规划区块6处,总面积3.10km2,矿种全部为建筑用砂。

第二节 勘查开采监督管理

全面推进绿色勘查。按照绿色勘查相关规范和要求,全面开展绿色勘查工作。将绿色勘查理念、要求和责任落实到具体工作中,使勘查工作对生态环境的影响处于可控、可恢复的范围。鼓励和支持社会出资的勘查项目创新推进绿色勘查,加大绿色勘查新理论、新方法、新技术、新设备和新工艺的研究与应用推广,最大限度地避免或减轻勘查活动对生态环境的扰动、污染和破坏。

加强勘查开采过程的监督管理。规范探矿权人的勘查活动,加强事前监督,严格审查矿业权人提交的勘查实施方案。全面落实生态管控、负面清单管控要求,严格矿业权人的开采准入条件。新设采矿权必须达到相应的矿产资源储量勘查程度,其中资源储量规模为大型的非煤矿山、大中型煤矿应当达到勘探程度,其他矿山应当达到详查及以上程度。普通建筑用砂石土类矿产,达到普查及以上程度可直接出让采矿权。加强矿产资源勘查开采审批登记信息公开接受社会监督,同时按照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双公示要求,按时推送公开信息。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剩余有效期不足三个月的,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可在本级或上级机关门户网站上滚动提醒,鼓励通过多渠道精准推送到期矿业权提醒信息。

规范矿产资源储量管理工作。推进矿产资源储量分类新老标准转化,全面执行新分类标准。严格考核矿山年度采掘计划执行和资源综合利用情况,全面推进矿山储量动态监测,严格执行储量管理的技术标准和管理规范,确立以储量动态管理为核心的监督制度。

规范普通建筑用砂石土类矿产审批。探索普通建筑用砂石土采矿权净矿出让,加强出让合同的管理工作。新设普通建筑用砂石土采矿权必须由旗自然资源部门报人民政府同意后,以招标拍卖挂牌方式进行出让,出让信息公示公开。加强普通建筑用砂石土采矿权登记信息公开。督促矿山企业及时将有关信息录入监管平台,对矿业权人公示的勘查开采信息按照双随机、一公开的原则进行检查,强化信用约束,加强长效管理。矿业权人在采矿许可证有效期内或者有效期届满,停办、关闭矿山的,应自决定停办或关闭矿山之日起30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办理采矿许可证注销登记手续。

第三节 严格开采准入管理

严格执行新建矿山开采准入制度,严格审查新建矿山企业资质条件,对新建矿山从法律法规、资源合理开发利用、生态环境保护及安全生产等方面严格把关,从源头上遏制低水平重复建设。

生态环境准入。坚持生态优先,新设矿业权要符合国土空间管控要求,禁止在自然保护区、饮用水水源地等禁止勘查开采的区域内开展勘查开采活动。落实“三线一单”、生态红线、永久基本农田、基本草原和主体功能区等区域的管控要求,统筹好资源勘查开发与生态环境保护的关系。

矿山最低开采规模准入。矿山建设规模要与矿床储量规模相适应,防止大矿小开、一矿多开。严格新建和改扩建煤矿准入标准。严格非煤矿产最低开采规模,除煤层气、地热、矿泉水外,原则上不再新建中型以下矿山。

资格准入。新建矿山企业必须具备与矿山建设规模相适应的人才、技术、资金、设备和安全管理方面的资格水平。并由各主管部门对其矿区范围、矿山建设方案、生产技术条件、环境保护措施进行审查,经审查合格后可予批准。

安全准入。矿山建设和生产必须符合国家安全生产等法律法规规定及安全技术规程标准,具备相应的安全生产和职业危害防治条件。新建或改扩建矿山安全生产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三同时”。矿山建设项目必须依法进行安全评价,安全设施设计必须经过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组织审查。


第六章 绿色矿山建设与矿山地质环境

第一节 绿色矿山建设

一、全面推进绿色矿山建设

落实自治区、鄂尔多斯市绿色矿山发展目标,统筹规划全旗绿色矿山建设工作。坚持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的发展理念,将创新资源节约集约和循环利用的产业发展新模式和矿业经济增长新途径相结合,加快矿业转型升级,全面提高资源利用效率,整体推进矿业绿色发展,为全旗经济高质量发展提供可靠资源保障。维护矿区居民利益和矿山企业合法权益。矿山企业要依法规范开采,建立矿地矛盾协调化机制,自觉履行法定义务和社会责任,树立良好企业形象。生产过程中,要及时调整影响社区生活的生产作业,减少对人民群众生活的影响。

严格新建矿山准入标准。新建矿山按照绿色矿山建设标准,进行规划、设计、建设和运营管理。矿山企业要利用先进适用、绿色高效、节能环保的采选、加工技术工艺和先进设备,严禁采用国家限制和淘汰的采选技术、工艺和设备,确保新建矿山实现合理开发、资源节约、环境保护、安全生产和矿地和谐。

推进生产矿山达标建设。对于生产矿山,目前已建成绿色矿山的企业应保持并提升绿色矿山建设质量未建成绿色矿山的要按照绿色矿山建设标准加快改造升级,力争在规划期内建成3家绿色矿山,上海庙地区要建设一批煤炭资源绿色开采、高效利用、智能化、信息化的绿色矿山,其他区域要按照应建必建,因矿制宜,符合实际,切实可行的原则,开展绿色矿山建设工作。

专栏6  绿色矿山建设规划指标

序号

矿山名称

开采

主矿种

面积

km2

所在

行政区

1

内蒙古福城矿业有限公司麻黄煤矿

24.40

上海庙镇

2

内蒙古北大池湖盐有限责任公司北大池盐湖芒硝、石盐矿

芒硝、矿盐

19.85

敖勒召其镇

3

鄂托克前旗长城煤矿有限责任公司

1.21

上海庙镇

二、强化绿色矿山监督管理措施

建立部门联动机制。在旗人民政府的领导下,自然资源局会同当地财政、生态环境、林草等有关部门,成立组织机构,将绿色矿山建设作为一项重要任务纳入工作计划。各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密切协作,形成合力,认真做好绿色矿山建设工作的指导、协调和日常监督管理,引导企业按照绿色矿山发展模式建设和经营矿山。

明确主体责任。矿山企业编制绿色矿山建设规划,制定绿色矿山建设年度推进计划;强化三废管理,提高安全生产管理水平,推进尾矿和废石综合利用;建立矿地矛盾协调化解机制,自觉履行法定义务和社会责任,树立良好企业形象。大力支持地方基础设施建设,改善矿区及周边生产生活环境;组织就业培训,优先安排矿区周边居民及子女就业,积极开展扶贫救助等惠民活动,推动矿地和谐发展。

落实政策保障体系。切实落实国家和自治区关于发展绿色矿业、建设绿色矿山工作的法律法规,构建绿色矿山建设的长效机制,建立针对性、系统性、操作性更强的激励与约束政策,对于达到绿色矿山建设标准的矿山企业在资源配置、建设用地、税收减免、融资信贷等方面给予优惠政策,使矿业发展更健康、更可持续,筑起绿色矿山建设长效发展保障机制。

执行绿色矿山名录管理制度。拟申请纳入绿色矿山名录的矿山企业完成绿色矿山建设任务后,向自然资源局提交自评报告,由自然资源局会同生态环境、工业和信息化等部门以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委托第三方机构开展现场核查评估,合格者纳入绿色矿山名录,接受社会监督。对绿色矿山实行动态管理,按照双随机、一公开方式对纳入绿色矿山名录的采矿权人进行检查,检查结果向社会公告。对于检查中不合格的采矿权人,给予半年以内的整改期,整改仍不到位的,移出自治区绿色矿山名录。

加强舆论宣传引导。加强舆论宣传引导,增强矿山企业社会责任感和创建的积极性,增强公众参与意识,调动人民群众支持绿色矿山、参与绿色矿山创建的积极性,营造全社会共同参与的良好氛围。

第二节 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

全面执行《矿山地质环境保护规定》、《内蒙古自治区地质环境保护条例》、《内蒙古自治区矿山环境治理实施方案》,进一步落实矿山地质环境治理基金制度,明确矿山地质环境治理和矿山土地复垦责任机制。预防和及时治理新建、生产矿山引发的矿山地质环境问题。加大矿山地质环境保护治理责任考核,定期报告、督查矿山地质环境治理工作,显著提高全旗的矿山地质环境管理水平。

一、矿山地质环境治理

(一)新建矿山

严格新建矿山准入,从源头把牢生态环境保护关。采矿权人须依相关规定提交《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方案》,报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审查公示,并建立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基金账户,开展矿山地质环境治理。遵循矿山建设与环境建设“三同时”制度,做到矿山地环境保护设施建设要与矿山建设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

(二)生产矿山

对生产矿山,采取“谁破坏、谁治理”的原则,采矿权人是矿山地质环境治理的责任主体。严格执行矿山地质环境治理规定,完善相应的考核体系。采矿权人依法履行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义务,实现边生产边治理。采矿权人变更矿山开采方式、矿区范围或变更生产规模,均应重新编制《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方案》。采矿权人合理计提和使用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基金。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工作执行“双随机、一公开”管理机制,由自然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按照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方案及有关标准组织专家,随机抽检,并采取相应的惩奖措施。采矿权发生转让的,由获得采矿权的采矿权人承担矿山地质环境治理责任。

(三)闭坑矿山

明确矿山闭坑的地质环境达标要求。采矿权人终止采矿活动或矿山闭坑,应向旗自然资源局提交矿山闭坑环境治理恢复计划,在规定时间内完成矿山地质环境治理和土地复垦义务,并经自然资源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对治理恢复情况进行验收。验收合格的,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出具验收意见,方可闭坑。

二、强化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监督管理

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加强对企业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的监督检查。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管理按照“双随机、一公开”方式,由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组织专家对随机抽中的矿山企业,开展实地检查,检查结果向社会公告。加强对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基金建立、计提、使用情况的监督。对于未按要求履行治理修复义务的矿山,责令限期整改,并列入矿业权人勘查开采信息系统异常名录或严重违法失信名单。对于逾期不整改或整改不到位的,不受理其新的探矿权、采矿权申请。


第七章 规划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

在鄂托克前旗人民政府统一部署下,旗自然资源局要与发改、工信、财政、生态环境、住建、交通、水利、统计、林草、能源、文旅、农牧业等有关部门按照职能职责加强协调配合,搞好政策衔接。旗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要联合相关部门及时研究解决规划实施过程中的重大问题,共同推进规划的实施。

二、建立完善的规划实施责任考核制度

明确本级人民政府与部门的职责,建立完善规划实施管理的领导责任制和目标考核制度,细化分解目标和任务,明确考核内容及考核办法,提出工作要求,确定责任主体,将考核结果纳入年度目标管理体系,作为对有关主管部门负责人业绩考核的依据,确保规划确定的各项任务落到实处,推动规划有效实施。

三、完善规划实施评估调整机制

组织开展《规划》期中、期末实施评估,全面分析规划实施的进展与成效、各项任务执行情况、指标完成情况、各项政策措施落实情况等,为规划管理决策和规划调整与修订提供基础信息和依据。加强矿产资源规划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完善规划实施监督管理机制,明确监管的重点内容、工作部署和具体监管手段措施,分阶段检查矿产资源规划指标控制情况。《规划》实施过程中,因国土空间用途管控要求、自然生态安全边界、区域发展定位等发生重大变化,国家和自治区重点建设项目、战略性矿产大中型矿产地勘查开发需要对规划相关内容进行调整的,应进行科学论证,并对规划调整和修编的必要性、合理性和合法性等进行评估和论证。

四、提高规划管理信息化水平

以矿产资源规划管理科学化为目标,确保矿产资源规划管理的科学合理性。利用先进的信息技术辅助进行矿产资源规划管理工作,以规划管理的信息化带动规划管理的科学化;利用先进的技术手段,将规划区内的开发水平、矿山开采、资源储量增减、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等情况纳入矿政管理信息系统,定时更新,实现信息的交换、共享,使各级管理部门能及时、准确了解情况,为矿产资源规划成果管理、规划审查、辅助决策提供数据支持。


 
【字体:  
分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