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鄂托克前旗自然资源局向社会力量购买国土空间开发保护现状评估工作实施方案

作者: 来源: 发布时间:2022-07-04 09:49

 

国土空间规划是国家空间发展的指南、可持续发展的空间蓝图,根据《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建立国土空间规划体系并监督实施的若干意见》、《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开展国土空间规划“一张图”建设和现状评估工作的通知》自然资办发〔2019〕38号、《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盟市、旗县(市区)国土空间开发保护现状评估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内自然资字〔2019〕458号)文件要求,结合国土空间规划编制,特别是“双评估”工作,同步开展旗国土空间开发保护现状评估。以指标体系为核心,结合基础调查、专题研究、实地踏勘、社会调査等方法,摸清现状,在底线管控、空间结构和效率、品质宜居等方面,找准问题,提出对策,形成评估报告。需进行鄂托克前旗国土空间开发保护现状评估工作。

 

第一章  项目基本情况 1

第二章  必要性分析 2

第三章  可行性报告 3

第四章  购买主体 6

第五章  购买内容 7

第六章  承接主体 9

第七章  购买方式和程序 11

第八章  合同签订与管理 13

第九章  资金支付与管理 16

第十章  监督检查 17

第十一章  绩效管理 23

第十二章  信息公开 25

第一章  项目基本情况

(一)项目说明

1.预算价:28万元。

2.服务期限为自政府购买服务合同签订之日起,至全部核查工作完成且通过验收之日止。按照甲方要求进行考核,考核不合格甲方可以解除合同。

3.服务范围:以旗域指标体系为核心,结合基础调查、专题研究、实地踏勘、社会调查等方法,摸清现状,在底线管控、空间结构和效率、品质宜居等方面,找准问题,提出对策,形成评估报告,并逐级汇入国家级系统。

4.付款方式:按合同约定的时间采用国库集中支付方式进行支付。

5、项目名称:鄂托克前旗国土空间开发保护现状评估。

6、项目类型:新建项目。

7、项目行业:技术服务。

8、联 系 人:郭晓光。

第二章  必要性分析

编制鄂托克前旗国土空间开发保护现状评估是国土空间规划的重要组成部分。开展鄂托克前旗国土空间开发保护现状评估对于建立国土空间规划工作具有重要意义。

根据《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开展国土空间规划“一张图”建设和现状评估工作的通知》自然资办发〔2019〕38号、《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盟市、旗县(市区)国土空间开发保护现状评估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内自然资字〔2019〕458号)文件要求,结合国土空间规划编制,特别是“双评估”工作,同步开展旗国土空间开发保护现状评估。以指标体系为核心,结合基础调查、专题研究、实地踏勘、社会调査等方法,摸清现状,在底线管控、空间结构和效率、品质宜居等方面,找准问题,提出对策,形成评估报告。

第三章  可行性报告

(一)符合国家政策导向

党的十八大明确提出要改进政府提供公共服务方式,十八届三中全会明确提出“推广政府购买服务,凡属事务性管理服务,原则上都要引入竞争机制,通过合同、委托等方式向社会购买”。自此,国家相继出台《关于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3〕96号)、《关于政府购买服务有关预算管理问题的通知》(财预〔2014〕13号)、《财政部关于推进政府购买服务第三方绩效评价工作的指导意见》(财综〔2018〕42号)等政策文件。政府购买服务的平台和机制逐渐建立,相关制度建设日益完善。2019年11月19日,财政部部务会议审议通过了《政府购买服务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102号),办法规定对购买主体、购买内容、项目实施等进行详细的规定。本项目符合现行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的要求,适宜采用政府购买服务方式实施。

(二)项目对承接主体的吸引力分析

自政府购买服务合同签订之日起,本项目的承接主体应当按照鄂前旗自然资源局的要求提供专业技术服务。在此过程中,承接主体不仅可以积累国土空间开发保护现状评估的技术服务经验、提高自身服务水平,还可以达到宣传推广、扩大知名度的效果。同时,在本项目服务期内,结合项目绩效评价机制,在承接主体所提供服务满足绩效评价标准的前提下,承接主体能够获得稳定收益,得到较好的收益保障。因此,本项目对承接主体具备较高吸引力。

(三)承接主体竞争性分析

本项目属于专业技术服务项目,具备一定的行业特殊性。项目对承接主体的资质、人员、设备、业绩的要求相对不高,满足项目要求、具备承接能力的社会力量数量较多,加之项目对社会力量的吸引力较高,因此,本项目具备较强的承接主体竞争性。

项目进行采购前,建议购买主体适当考察、了解相关社会力量的能力、资质、经验、规模,与本级财政主管政府采购的部门商榷并确认采用适当的采购方式,选择适合承接主体。

(四)本项目目前具备的实施条件

2016年鄂尔多斯市财政局下发了《鄂尔多斯市财政局关于印发<鄂尔多斯市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流程规范><鄂尔多斯市政府购买服务项目实施方案编制指引><鄂尔多斯市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项目合同范本>的通知》(鄂财综发〔2016〕139号),将鄂尔多斯市政府购买服务项目的服务内容、业务板块、操作流程、合同签订等方面都有了明确的规定,更加有利于承接主体工作的开展。

本项目已初步明确所需资金的金额和资金用途,初步确定承接主体应当具备的资格条件。有利于购买主体在政府采购过程中选择既有利于项目实施、又有利于实现经济效益的合格承接主体。

本项目已初步确定政府购买服务合同的主要内容、项目监管体系和绩效评价指标,经政府采购确定项目承接主体后,项目即可进入服务期。

目前项目处于准备阶段,待项目实施方案、申请计划与部门预算提交鄂托克前旗财政主管部门审核通过,并与鄂托克前旗财政主管部门政府的相关部门商定采购方式后,即可进入采购阶段。

第四章  购买主体

《政府购买服务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102号)第二章第五条和第七章第三十三条对购买主体的范畴作出界定,第五条指出“各级国家机关是政府购买服务的购买主体”,第三十三条指出“党政机关、政协机关、民主党派机关、承担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和使用行政编制的群团组织机关使用财政性资金购买服务的,参照本办法执行。”

本项目的购买主体为鄂托克前旗自然资源局,属于行政机关,作为本项目购买主体,具备合格性、合规性。

第五章  购买内容

一、项目购买内容

本项目购买内容为鄂托克前旗国土空间开发保护现状评估。

(一)鄂托克前旗国土空间开发保护现状评估:

1.文字报告成果

2.数据表格、图件成果

二、购买内容合规性

根据《政府购买服务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102号)第九条,政府购买服务的内容包括政府向社会公众提供的公共服务,以及政府履职所需辅助性服务。第十一条,政府购买服务的具体范围和内容实行指导性目录管理,指导性目录依法予以公开。第十四条,纳入政府购买服务指导性目录的服务事项,已安排预算的,可以实施政府购买服务。

本项目的购买内容为鄂托克前旗国土空间开发保护现状评估,购买内容在《鄂尔多斯市财政局关于做好部门政府购买服务指导性目录编制管理工作的通知》(鄂财综发〔2016〕135号)和《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印发政府购买服务指导性目录的通知》(内财办〔2017〕2155号)中。因此,本项目的购买内容符合国家、自治区的政策要求。

三、服务质量标准

本项目承接主体应当严格按照国家、自治区相关政策开展核查工作,具体服务质量标准包括:

1.管理标准

承接主体应当具备健全的组织机构,明确的岗位职责分工;应当具备合理健全的管理制度,包括但不限于人力资源管理制度、财务管理制度、档案管理制度、质量管理制度、保密管理制度、设备设施管理制度等;应当健全培训制度,对相关人员进行技术培训;应当为本项目建立单独的台账以及单独的资料归档,保证项目相关资料、成果和支出账目的存档完整妥善。

2.技术标准

承接主体提供核查技术服务应当满足下列文件及规范要求:

1)《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建立国土空间规划体系并监督实施的若干意见》;

2)《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盟市、旗县(市区)国土空间开发保护现状评估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内自然资字〔2019〕458号)。

第六章  承接主体

(一)承接主体应当具备的基本条件

《政府购买服务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102号)第二章第六条规定,“依法成立的企业、社会组织(不含由财政拨款保障的群团组织),公益二类和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事业单位,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以及具备条件的个人可以作为政府购买服务的承接主体”。第七条规定,政府购买服务的承接主体应当符合政府采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条件。购买主体可以结合购买服务项目的特点规定承接主体的具体条件,但不得违反政府采购法律、行政法规,以不合理的条件对承接主体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8号)第二十二条规定,承接主体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2.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

3.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

4.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

5.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本项目承接主体应当首先符合上述基本条件的要求。

(二)承接主体应具备的具体条件

除上述基本条件外,购买主体还应当结合购买服务项目的特点规定承接主体的具体条件。

1.承接主体应有行业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测绘资质。

2.承接主体在开标前需在鄂托克前旗自然资源局备案;

3.承接主体应当具有良好的组织机构内部结构和完善的内部管理制度(包括人力资源管理、财务管理、档案管理、质量管理、保密管理等);

4.承接主体应当为本项目建立专门的项目组,并明确人员分工和职责;

5.承接主体应当为本项目配备测绘师至少1名;相关技术人员数名;

6.承接主体应当具有近三年内的相关业绩至少1项;

7.承接主体应提供近一年经审计的财务报告;

8.承接主体应提供近一年内连续三个月的纳税证明;

9.近三年来在生产经营活动中无重大违法记录者优先,且能够提供有效的声明材料(如承接主体成立未满三年,从承接主体成立之日起算);

10.近三年的政府采购项目中无不良记录。

第七章  购买方式和程序

本项目对承接主体的专业性、规模、价值导向都提出了特定要求,市场竞争性相对较好。通过对政府购买服务适用的五种采购方式进行分析比较,结合本项目自身的重要性和特殊性分析,以及承接主体的市场分析,对本项目适用的采购方式进行对比分析。

1.公开招标

本项目采购需求中核心边界条件较明确,购买主体对项目服务要求清晰,且资质要求相对不高,使得符合要求的供应商数量相对较多,为体现采购工作的公平、公正、公开,适于采用公开招标的采购方式。

2.邀请招标

邀请招标适用于技术复杂、具有特殊性的项目,只能从有限范围的供应商处采购的,或者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费用占政府采购项目总价值的比例过大的项目。就本项目而言,项目具备承接主体提供服务的普遍性,因此邀请招标不适用于本项目。

3.竞争性谈判

竞争性谈判的谈判小组从质量和服务均能满足采购文件实质性响应要求的供应商中,以报价最低的供应商作为成交供应商,即采用最低评标价法。就本项目来讲,价格只是评价供应商的一个因素,供应商所具备的提供服务的专业技术能力、管理水平、提供服务的质量也是不可忽略的重要因素。而最低评标价法不能综合反映供应商的综合实力和专业技术水平,也无法实现在保证社会公众利益最大化的原则下,选择性价比最高的供应商的目的,因此,竞争性谈判的采购方式也不适用于本项目。

4.竞争性磋商

竞争性磋商属于《政府采购法》规定的政府采购方式之外,创新的政府采购方式之一,适用于政府购买服务项目。与公开招标和竞争性谈判相比较,最大的区别和优势在于“多轮谈判磋商”和“综合评分法”。“多轮谈判磋商”,可以充分协商,磋商小组可以根据磋商文件和磋商情况实质性变动采购需求中的技术、服务要求以及合同草案条款,方式灵活,便于操作。“综合评分法”,既可以避免低价成交可能引发的价格恶性竞争,还可以更加全面地考察供应商的综合实力、专业技术水准、服务质量和信誉。本项目中,对于鄂前旗自然资源局而言,不仅要选择适格的成交供应商,还要实现政府职能的转变。因此竞争性磋商的采购方式适用于本项目。

5.单一来源采购

单一来源采购适用于具有特殊要求,只能从唯一供应商处采购的公共服务项目。本项目购买主体需要承接主体提供的服务具有普遍性,具备条件的供应商较多,因此,单一来源的采购方式不适用于本项目。

综上所述,竞争性磋商适用于本项目。

第八章  合同签订与管理

《政府购买服务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102号)第二十二条规定,政府购买服务合同的签订、履行、变更,应当遵循《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同时,政府购买服务项目合同的签订、管理、备案等程序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等相关规定。

(一)合同签订

鄂前旗自然资源局应当与确定的承接主体签订书面合同。政府购买服务合同应当明确服务的内容、期限、数量、质量、价格、资金结算方式、各方权利义务事项和违约责任等内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四十六条规定:“采购人与中标、成交供应商应当在中标、成交通知书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按照采购文件确定的事项签订政府采购合同。”

(二)合同备案

政府购买服务合同签订后,应根据政府采购相关规定进行备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四十七条规定:“政府采购项目的采购合同自签订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采购人应当将合同副本报同级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备案。”

对于政府购买服务项目,购买主体应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将合同副本报同级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备案,同时向同级财政部门备案,作为拨付资金的依据。

(三)合同的主要条款

《政府购买服务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102号)规定,“政府购买服务合同应当明确服务的内容、期限、数量、质量、价格、资金结算方式、各方权利义务事项和违约责任等内容。”同时,根据自治区相关政策要求,政府购买服务合同还应当对服务质量标准、绩效评价主要方式、不可抗力等内容进行约定。本方案仅对政府购买服务合同的核心条款进行说明,最终以实际签订为准。

1.服务内容:本项目购买内容为鄂托克前旗国土空间开发保护现状评估。

2.服务期限:自政府购买服务合同签订之日起,至全部核查工作完成且通过验收之日止。

3.服务价格

经测算,本项目服务费金额为28万元。

4.资金结算方式

本项目拟采用一次性结算方式,在项目服务期届满后,由鄂前旗自然资源局根据绩效评价结果确定支付金额,报同级财政部门后,向承接主体一次性支付服务费。

本项目按合同约定的时间采用国库集中支付方式进行支付。购买主体的权利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1)按进度对承接主体的履约情况进行考核,考核不合格甲方可以解除合同;

2)监督承接主体履行服务合同;监督承接主体技术服务及数据汇交;

3)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与义务。

承接主体的权利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1)在鄂托克前旗国土空间开发保护现状评估中可以向购买主体提出意见和建议;

2)遵守《国家保密法》,对本项目所有涉及的调查评价数据进行保密;

3)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与义务。

承接主体应当按照合同要求,建立详细可行的安保、应急预案等机制,保证服务质量。

5.违约责任条款

在本合同履行过程中,双方因违约或造成对方经济、社会效益等损失的应当赔偿。

1)购买主体无正当理由拒绝接收服务,到期拒付服务费的,由购买主体向承接主体偿付一定的违约金。

2)承接主体提供的项目服务质量、服务数量不符合本项目相关文件和本合同规定的,购买主体有权拒收,并且承接主体须向购买主体支付一定的违约金。

3)未经购买主体同意,承接主体不得擅自将本合同服务转包第三方承担。如擅自转包,则承接主体应支付给购买主体一定的违约金。

6.争议的解决

本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任何争议,如双方不能通过友好协商解决,任何一方可向合同签订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九章  资金支付与管理

(一)资金支付

鄂托克前旗自然资源局和本级财政根据购买合同确立的支付方式和时间要求,按照国库集中支付有关规定拨付资金,确保政府购买服务资金的规范管理和安全使用。

本项目采取“按效付费”模式向承接主体支付服务费,依据绩效考核结果及付费机制支付项目服务费,具体项目绩效考核办法和绩效服务费支付机制见本方案第十一章项目绩效管理。

(二)监控预算执行

鄂托克前旗自然资源局和本级财政要将预算绩效管理理念贯穿于本项目预算管理的全过程,对本项目进行全过程跟踪,发现绩效目标实施偏离目标时,要及时采取纠正措施,确保资金规范管理、安全使用和绩效目标实现。

(三)监督资金使用

鄂托克前旗自然资源局应严格遵守相关财政财务管理规定,不得截留和挪用用于本项目的资金;本级财政、审计等主管部门也应加强对本项目预算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确保预算资金的规范管理和合理使用。

第十章  监督检查

《内蒙古自治区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管理办法》(内政办发〔2015〕154号)指出,“政府购买服务工作应建立政府统一领导,财政部门牵头,机构编制、民政、工商、审计及行业主管部门协同,职能部门履职,监督部门保障的工作分工机制,规范有序地开展工作。”政府购买服务项目既涉及公众服务,也涉及财政支付,既要维护人民群众的利益,也要保障国有资金的合理使用,因此,应当建立健全政府购买服务项目监督检查机制,对项目进行全过程的跟踪、监管,保证项目的有序实施。

本项目的监管方式主要包括:(1)履约监管;(2)行政监管;(3)公众监督。每种方式对应不同的监管主体和监管内容,下文将进行具体说明。

(一)履约监管

履约监管也称项目监管,是指对承接主体提供服务的内容、质量、效率等进行的监管。本项目的承接主体应当根据项目实施方案、采购文件、政府购买服务合同以及国家、地方相关政策法规、质量标准的要求,向鄂托克前旗自然资源局提供鄂托克前旗国土空间开发保护现状评估。履约监管方式主要通过政府购买服务合同中的违约条款、绩效条款、终止条款等相关内容对项目产生监督作用,承接主体在服务期内未按约定的标准提供服务的,将造成支付违约金、赔偿损失、降低或无法获得绩效服务费、提前终止合同等不利后果。

1.监管主体

本项目履约监管的主体为鄂托克前旗自然资源局,其他监督机构为鄂托克前旗财政局。鄂托克前旗自然资源局作为本项目的购买主体,其所承担的主要角色即为“监督者”,应当对承接主体提供国土空间开发保护现状评估的质量、效率进行监督管理,保证本项目顺利进行。

2.监管内容

履约监管的内容为承接主体是否按照项目实施方案、政府购买服务合同、国家和地区相关标准提供服务。具体包括下列几方面:

1)服务提供内容

主要考察承接主体是否按照第二章所述的购买内容提供全面服务,非经购买主体书面同意,承接主体所提供的服务项目不得遗漏、缺少,承接主体可以通过制定服务标准手册等方式,保证服务的全面提供。承接主体提供服务存在缺少、遗漏的,将根据合同约定,相应减少服务费或向购买主体支付违约金。

2)服务提供效率

承接主体应当在合同约定或购买主体要求的时间内完成各项工作,否则,将通过绩效考核机制做扣分处理。

3)服务提供质量

主要考察承接主体是否按照合同约定的标准提供各项服务。本项目提供服务质量标准主要包含以下几方面:①完整性,是指国土空间开发保护现状评估是否能准确、清晰、流畅、完整的完成;②完善及准确性,是承接主体所提供的国土空间开发保护现状评估是否与购买主体的宗旨相匹配,更有效的满足购买主体的愿望。

承接主体未按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完成上述工作的,将导致减扣绩效得分、支付违约金等不利后果,造成损失的,还应当就损失进行赔偿。

(二)行政监管

由于本项目为公共服务项目,具备较强的公共性和公益性,将产生良好的社会效应、广泛的社会影响及带动就业、发展地区经济,因此,项目应当采取行政监管手段进行全过程监督,保证项目的良好运作以及资金的合理使用。

1.监管主体

根据《内蒙古自治区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管理办法》(内政办发〔2015〕154号),政府购买服务工作应建立政府统一领导,财政部门牵头,机构编制、民政、工商、审计及行业主管部门协同,职能部门履职,监督部门保障的工作分工机制,规范有序地开展工作。

本项目涉及的监督主体主要包括鄂托克前旗自然资源局、鄂托克前旗财政局。

2.监管内容

1)财政预算管理

《财政部关于政府购买服务有关预算管理工作的通知》(财预〔2014〕1号)要求:政府购买服务所需资金列入财政预算,从部门预算经费或经批准的专项资金等既有预算中统筹安排。

本项目所需的资金,来源于鄂托克前旗自然资源局的财政支出,列入鄂托克前旗自然资源局的财政预算,从部门预算中统筹安排。鄂托克前旗财政局应当对项目预算管理进行监督,确保项目列入鄂托克前旗自然资源局财政预算。

2)政府采购管理

鄂托克前旗财政局主管政府采购的部门应当对项目的采购过程进行监督,确保采购过程的公正公开。

3)资金规范管理

鄂托克前旗财政局应当加强对本项目的监督、审计,确保政府购买服务资金规范管理和合理使用,对截留、挪用和滞留资金以及其他违反《政府购买服务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102号)、《内蒙古自治区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管理办法》(内政办发〔2015〕154号)和《鄂尔多斯市财政局关于印发<鄂尔多斯市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流程规范><鄂尔多斯市政府购买服务项目实施方案编制指引><鄂尔多斯市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项目合同范本>通知》(鄂财综发〔2016〕139号)规定的行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法律法规有关规定追究法律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4)信用记录

民政、工商管理及鄂托克前旗自然资源局应当根据职责分工,将承接主体承接政府购买服务行为信用记录纳入年检(报)、评估、执法等监管体系,健全和完善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机制。

鄂托克前旗财政局应当会同鄂托克前旗自然资源局建立承接主体承接政府购买服务行为信用记录,对弄虚作假、冒领财政资金以及有其他违法违规行为的承接主体,依法给予行政处罚,并列入政府购买服务黑名单。

(三)公众监督

本项目为鄂托克前旗自然资源局提供,受益对象众多,社会影响较大,公众监督成为本项目监管体系中的重要环节。

1.监管主体

本项目公众监督的主体主要为鄂托克前旗,其作为本服务的直接受益者,直观地感受服务提供的质量和效率,应当成为项目最有利的监管者。同时,项目广泛接受社会大众的监督。

2.监管内容

1)社会满意度

项目将通过定期或不定期方式对受益对象进行满意度调查,调查内容包括提供服务的态度、效率、质量等,调查结果将与绩效考核制挂钩,按照绩效考核结果对应支付比例确定服务费支付金额。

2)信息公开

项目采购信息、采购结果、合同条款等相关内容均需通过部门门户网站、本级政府购买网、各级政府指定的信息公开平台及时进行公示,同时,项目的财政预算、合同执行、跟踪督导情况、绩效评价方案、绩效考核结果等相关信息均应当进行信息公开,接受公众监督,保证各程序的合法、有序进行。

3)投诉建议平台

本地区民众可直接向鄂托克前旗自然资源局进行投诉,鄂托克前旗自然资源局接到投诉后对投诉的问题进行核查与处理。同时,应当依法公开披露项目实施的相关信息,保障公众知情权,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一章  绩效管理

严格按照相关行业标准,结合实际,进行全面综合绩效管理考评。

(一)落实考评制度

1.鄂前旗自然资源局会同各有关单位定期、不定期对各个服务项目进行检查或抽查,确保服务工作规范有序、优质高效。

2.鄂前旗自然资源局对照考核内容,逐项进行赋分考核,并按每项服务百分制的赋分办法加权平均。

3.鄂前旗自然资源局组织各有关单位,定期对服务状况及质量进行满意度的调查,定期反馈服务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4.鄂前旗自然资源局每周听取技术服务单位工作汇报,对存在的问题要责成立即整改。

(二)严格考评程序

 

1.考评工作由鄂前旗自然资源局组织各有关单位考核,汇总评估。

2.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鄂前旗自然资源局以书面形式通知技术单位,技术单位在制定整改期限内完成整改,并保证整改到位。检查出的问题及整改工作情况要作为在考核计数单位的主要依据,登记存档。

(三)具体考核方法

1.采取“综合测评分百分制计分法”并与经济奖惩挂钩的考评方法;

2.抽查、检查、考核及考评成绩,作为工作绩效的奖惩依据;

3.对技术单位进行奖惩时,要提供与相应考评记录,确保考评工作在有理有据、公平公正。

(五)细化考评内容

根据《自治区自然资源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国土空间总体规划编制有关工作的通知(内自然资字2020年194号)》及鄂托克前旗自然资源局验收的相关要求进行考评。

(六)兑现考评奖惩

1.考评总和评分在90分以上时,对作业单位不予以处罚。

2.考评综合测评分在90以下时,对技术单位进行经济处罚。

3.考评综合测评分低于60分或连续连续考评综合测评低于70分,依法解除技术服务合同关系。

第十二章  信息公开

根据《政府购买服务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102号)和《鄂尔多斯市财政局关于印发<鄂尔多斯市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流程规范><鄂尔多斯市政府购买服务项目实施方案编制指引><鄂尔多斯市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项目合同范本>的通知》(鄂财综发〔2016〕139号)规定,财政部门和购买主体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政府采购信息公告管理办法》以及预算公开的相关规定,公开财政预算及部门和单位政府购买服务活动的相关规定,公开财政预算及部门和单位政府购买服务活动的相关信息,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除外。

(一)事前信息公开

项目购买主体应将政府购买服务实施方案通过部门门户网站或本级政府指定的信息公开平台向社会公开。

(二)事中信息公开

项目购买主体应将政府购买公共服务采购结果信息通过部门门户网站、本级政府采购网、各级政府指定的信息公开平台上向社会公开。

政府购买公共服务合同及合同执行、跟踪督导情况、绩效评价方案等信息在部门门户网站、本级政府采购网、各级政府指定的信息公开平台上公告,除法律明文规定可以不予公开信息外(如涉及国家安全和利益的国家秘密),其他的信息均依据承接主体和购买主体的合同约定予以公开披露。

(三)事后信息公开

政府购买服务合同签订后,鄂托克前旗财政局及鄂托克前旗自然资源局应当通过门户网站或本级政府指定的信息公开及时公开各年预算安排及执行情况、承接主体履行合同和提供服务情况、绩效评价结果及结果的运用情况、工作经验交流情况等信息。其中,项目绩效评价结果向社会公布,作为以后年度编制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预算和选择购买服务承接主体的重要参考依据。

本项目运行情况、绩效评价结果等在鄂托克前旗自然资源局网页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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