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2021年10月20日作出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拟审批意见的公示
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程序的有关规定,经审查,2021年10月20日我局拟对1个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作出审批意见。为保证此次审查工作的严肃性和公正性,现将拟作出审批意见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基本情况予以公示,公示期开始时间为2021年10月20日,公示时间为5个工作日。
听证权利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自公示起五日内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可提出听证申请。
联系电话:0477-2242766 0477-7882801
通讯地址:鄂尔多斯市鄂托克前旗敖勒召其镇综合大楼附楼320室、
政务服务中心2楼环保窗口
邮 编:016200
项目名称:
1、内蒙古电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临时锅炉房建设项目
建设地点:鄂托克前旗上海庙镇能源化工基地内
建设单位:内蒙古电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环境影响评价机构:内蒙古博鑫宇环保咨询有限公司
项目概况: 主要建设2台3t的甲醇燃料锅炉(一用一备),建设一个长7m、直径3m的甲醇储罐、事故池围堰以及相关设施等。
主要环境影响及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
废气。主要是锅炉房产生的废气,废气污染物主要为颗粒物、氮氧化物、二氧化硫,废气经水域除尘器除尘后由15m高的室外排气筒排放,排放浓度满足《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13271-2014)中新建燃油锅炉排放限值。运输道路扬尘产生的颗粒物和储罐区无组织排放的甲醇排放量很小,经过洒水抑尘和全封闭储罐后排放,排放浓度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中无组织排放限值。
废水。无生活污水产生,生产废水主要是锅炉排污水,锅炉排水回用于施工期降尘洒水。
噪声。营运期产生的噪声主要是设备噪声和车辆运输过程中产生的交通噪声,通过采取对来往车辆限制车速、禁止鸣笛等措施后,经距离衰减,厂界噪声可满足《工业企业厂界环境排放标准》(GB12348-2008)3类标准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