残疾军人申请转入抚恤关系办理
残疾军人申请转入抚恤关系一次性告知单
一、认定范围
残疾军人退役或者向政府移交需向户籍所在地申请转入抚恤关系。
二、提交材料
1.申请人转入抚恤关系的书面申请书;
2.残疾军人证原件、复印件;
3.《军人残疾等级评定表》或者《换领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申报审批表》原件;
4.身份证、居民户口簿;
5.二寸免冠便装彩色白底照片4张;
6.申请人退伍证原件、复印件或者移交政府安置的相关证明原件;
7.《残疾军人转入抚恤关系审批表》一式三份。
三、办理程序
1.申请人所在地旗(县、区)退役军人事务局对申请人报送的有关材料进行审查,认为申请人符合条件的,在《残疾军人转入抚恤关系审批表》上签署意见,加盖印章,连同其他申请材料,一并报送盟市退役军人事务局。
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实的,当场予以受理,出具受理通知书和申请材料核实通知书,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核实的事项、理由及时间。
2.盟市退役军人事务局对符合条件的,在《残疾军人转入抚恤关系审批表》上签署意见,并加盖印章,连同申请材料一并报送自治区退役军人事务厅。对不符合条件的,填写《残疾等级评定结果告知书》,连同申请人提供的材料,逐级退还申请人或者其所在单位。
3.自治区退役军人事务厅对报送的材料审批后,认为符合条件的,在《残疾军人转入抚恤关系审批表》上签署审批意见,加盖印章,批准其享受残疾军人待遇,将提交材料于审批之日起 60个工作日内逐级发给申请人或者其所在单位。对不符合条件的,填写《残疾等级评定结果告知书》,连同申请人提供的材料,在 60 个工作日内逐级退还申请人或者其所在单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