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当前的位置:
首页 > 2019改版 > 动态资讯 > 部门动态

申请新办评定残疾等级办理事项

作者:-- 来源:鄂前旗退役军人事务局 发布时间:2021-04-26 07:57

  申请新办评定残疾等级一次性告知单

  一、认定范围

  1.因战因公负伤时为行政编制的人民警察;

  2.因参战、参加军事演习、军事训练和执行军事勤务致残的预备役人员、民兵、民工以及其他人员;

  3.为维护社会治安同违法犯罪分子进行斗争致残的人员;

  4.为抢救和保护国家财产、人民生命财产致残的人员;

  5.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由退役军人事务部门负责伤残抚恤的其他人员。

  前款所列第3、4、5项人员根据《工伤保险条例》应当认定视同工伤的,不再办理因战、因公伤残抚恤。

  二、提交材料

  1.申请人向所在单位提出书面申请;

  2.受伤时旁证人(2—3人)证明材料,证明其受伤时间、地点、原因等,并加盖证明人所在单位公章证明其身份;

  3.原始医检病历及辅助检查材料(如X光片、CT检查报告单及其他辅助检查报告单)并加盖医院印章;

  4.身份证、户口本复印件各一份;

  5.本人近期小2寸免冠便装彩色照片(伤残人民警察着警服)4张;

  6.行政编制证首页及本人所在页复印件并由人事部门负责人签名加盖公章;

  7.行政机关工作人员需提供所在单位《公务员登记表》复印件并由人事部门负责人签名加盖公章;

  8.警察证复印件、授予警衔文件复印件

  9.因交通事故致残者,需提供交通部门出具的《交通事故认定书》原件。

  10.申请人所在单位审核材料后出具单位负责人签发的正式文件;

  11. 《残疾等级评定审批表》一式三份;

  三、办理程序

  1.申请人所在地旗(县、区)退役军人事务局对申请人报送的有关材料进行审查,认为申请人符合条件的,在《残疾等级评定审批表》上签署意见,加盖印章,连同其他申请材料,一并报送盟市退役军人事务局。

  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实的,当场予以受理,出具受理通知书和申请材料核实通知书,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核实的事项、理由及时间。

  2.盟市退役军人事务局对符合条件的,逐级通知申请人到盟市退役军人事务部门指定的医疗卫生机构,对属于因战因公导致的残疾情况进行鉴定,盟市退役军人事务局依据医疗卫生专家小组出具的残疾等级医学鉴定意见,对申请人拟定残疾等级,在《残疾等级评定审批表》上签署意见,并加盖印章,连同申请材料一并报送自治区退役军人事务厅。对不符合条件的,填写《残疾等级评定结果告知书》,连同申请人提供的材料,逐级退还申请人或者其所在单位。

  3.自治区退役军人事务厅对报送的材料初审后,认为符合条件的,逐级通知旗(县、区)退役军人事务局对申请人的评残情况进行公示。公示内容应当包括致残的时间、地点、原因、残疾情况(涉及隐私或者不宜公开的不公示)、拟定的残疾等级以及旗(县、区)退役军人事务局联系方式。公示应当在申请人工作单位所在地或者居住地进行,时间不少于7个工作日。旗(县、区)退役军人事务局应当对公示中反馈的意见进行核实并签署意见,逐级上报自治区退役军人事务厅。自治区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对公示的意见进行审核,在《残疾等级评定审批表》上签署审批意见,加盖印章。对符合条件的,于公示结束之日起 60个工作日内逐级发给申请人或者其所在单位。对不符合条件的,填写《残疾等级评定结果告知书》,连同申请人提供的材料,于收到材料之日或者公示结束之日起 60 个工作日内逐级退还申请人或者其所在单位。

【字体:  
分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