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调整残疾等级办理事项
申请调整残疾等级一次性告知单
一、认定范围
对已经评定残疾等级,因原致残部位残疾情况变化与原评定的残疾等级明显不符的人员调整残疾等级级别,对达不到最低评残标准的取消其残疾等级。
二、提交材料
1.申请人提出的书面申请;
2.提交申请前6个月内原残疾部位发生明显变化的医疗诊断或病例;
3.伤残人员原始残疾等级评定(审批)表原件;
4.伤残证原件;
5.身份证、退伍(转业)证复印件各1份 ;
6.小2寸免冠便装彩色照片4张(人民警察着警服);
7.《伤残等级评定审批表》(一式三份);
三、审批程序
1.申请人所在地旗(县、区)退役军人事务局对申请人报送的有关材料进行审查,认为申请人符合条件的,在《残疾等级评定审批表》上签署意见,加盖印章,连同其他申请材料,一并报送盟市退役军人事务局。
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实的,当场予以受理,出具受理通知书和申请材料核实通知书,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核实的事项、理由及时间。
2.盟市退役军人事务局对符合条件的,逐级通知申请人到盟市退役军人事务部门指定的医疗卫生机构,对属于因战因公导致的残疾情况进行鉴定,盟市退役军人事务局依据医疗卫生专家小组出具的残疾等级医学鉴定意见,对申请人拟定残疾等级,在《残疾等级评定审批表》上签署意见,并加盖印章,连同申请材料一并报送自治区退役军人事务厅。对不符合条件的,填写《残疾等级评定结果告知书》,连同申请人提供的材料,逐级退还申请人或者其所在单位。
3.自治区退役军人事务厅对报送的材料审批后,认为符合条件的,在《残疾等级评定审批表》上签署审批意见,加盖印章,在证件变更栏处填写新等级,将提交材料于审批之日起 60个工作日内逐级发给申请人或者其所在单位。对不符合条件的,填写《残疾等级评定结果告知书》,连同申请人提供的材料,在 60 个工作日内逐级退还申请人或者其所在单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