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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补办评定残疾等级办理事项

作者:-- 来源:鄂前旗退役军人事务局 发布时间:2021-04-26 07:57

  申请补办评定残疾等级一次性告知单

  一、认定范围

  补办评定残疾等级是指对现役军人因战因公致残未能及时评定残疾等级,在退出现役后依据《军人抚恤优待条例》的规定,认定因战因公性质、评定残疾等级。

  二、提交材料

  1.申请人的书面申请;

  2.受伤时旁证人(2—3人)证明材料,需旁证人员签名、捺印、落款时间及联系电话,证明其受伤时间、地点、原因等,并附战友退伍证复印件证明其身份(证明人证明材料需写明:我对以上证明的真实性负责,如有虚假,愿意承担相关法律责任);

  3.服役期间因战因公负伤后的诊断证明及医学检查材料、病历及辅助检查材料(如X光片、CT检查报告单及其他辅助检查报告单)并加盖医院印章;

  4.身份证、户口本;

  5.本人近期小2寸免冠便装彩色照片4张;

  6.退役军人证原件;

  7.因交通事故致残者提供交通管理部门出具的《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原件;

  8.因战因公致残档案记载或原所在部队军以上单位指定的军队医院出具的原始医疗证明;

  9. 《残疾等级评定审批表》(一式三份);

  三、办理程序

  1.申请人所在地旗(县、区)退役军人事务局对申请人报送的有关材料进行审查,认为申请人符合条件的,在《残疾等级评定审批表》上签署意见,加盖印章,连同其他申请材料,一并报送盟市退役军人事务局。

  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实的,当场予以受理,出具受理通知书和申请材料核实通知书,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核实的事项、理由及时间。

  2.盟市退役军人事务局对符合条件的,逐级通知申请人到盟市退役军人事务部门指定的医疗卫生机构,对属于因战因公导致的残疾情况进行鉴定,盟市退役军人事务局依据医疗卫生专家小组出具的残疾等级医学鉴定意见,对申请人拟定残疾等级,在《残疾等级评定审批表》上签署意见,并加盖印章,连同申请材料一并报送自治区退役军人事务厅。对不符合条件的,填写《残疾等级评定结果告知书》,连同申请人提供的材料,逐级退还申请人或者其所在单位。

  3.自治区退役军人事务厅对报送的材料初审后,认为符合条件的,逐级通知旗(县、区)退役军人事务局对申请人的评残情况进行公示。公示内容应当包括致残的时间、地点、原因、残疾情况(涉及隐私或者不宜公开的不公示)、拟定的残疾等级以及旗(县、区)退役军人事务局联系方式。公示应当在申请人工作单位所在地或者居住地进行,时间不少于7个工作日。旗(县、区)退役军人事务局应当对公示中反馈的意见进行核实并签署意见,逐级上报自治区退役军人事务厅。自治区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对公示的意见进行审核,在《残疾等级评定审批表》上签署审批意见,加盖印章。对符合条件的,于公示结束之日起 60个工作日内逐级发给申请人或者其所在单位。对不符合条件的,填写《残疾等级评定结果告知书》,连同申请人提供的材料,于收到材料之日或者公示结束之日起 60 个工作日内逐级退还申请人或者其所在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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