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享受参战参试退役军人待遇办理事项
申请享受参战参试退役军人待遇
一次性告知单
一、认定范围
农村(牧区)和城镇无工作单位且家庭生活困难的参战、参加核试验(含轴矿开采)退役人员。
二、申请条件
1.军队退役人员个人档案记载与上级文件明确的参战部队番(代)号、参战参试时间和地点相一致的,予以认定。
2.军队退役人员个人档案记载的部队番(代)号、姓名与军队提供的参战参试人员名单相一致的,予以认定。
3.军队退役人员属于被抽调或者配属的人员,其个人档案记载与上级文件明确的参战部队番(代)号、参战参试时间和地点相一致的,予以认定。
三、需提供材料
1.书面申请书;
2.申请人的身份证、户口本;
3.退伍证;
4.参战立功授奖证件等相关证明材料(凡个人向原所在部队索取的证明材料无效);
5.城镇无工作单位人员还需提供无工作单位证明等材料。
四、审批流程
1、申请人向户籍所在地的嘎查村(居)委会提出书面申请,并办理登记手续,填写《参战参核(铀矿开采)退役人员生活补助审批表》。经初审后签署意见、盖章,上报苏木乡镇(街道)。
2、苏木乡镇(街道)以个人档案原始记载为依据,认真核实其身份,并做好登记工作。对符合条件的签署意见、盖章,连同有关材料上报旗县市区退役军人事务部门。
3、旗县市区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对上报的材料,组织专人进行集体审核。对经审定符合条件的,由申请人所在单位或嘎查村(居)委会张榜公示。对公示期间及以后有异议的,旗县市区退役军人事务部门要组织调查核实。经查实不符合条件的,应书面通知本人并说明理由;调查后有疑义的,应逐级请示。对审定和公示符合条件的,签署意见、盖章,将材料上报市退役军人事务部门。
4、市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对上报的材料进行审核,认为符合条件的,批准其享受参战参试人员补助待遇。对不符合条件的,书面说明理由并告知本人,同时将个人材料逐级退还本人。
5.自治区退役军人事务厅对盟市报送的人员,在全国优抚信息管理系统中予以审核,对材料齐全,符合条件的人员予以入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