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享受带病回乡退伍军人待遇办理事项
申请享受带病回乡退伍军人待遇一次性告知单
一、申请条件
在1954年10月31日试行义务兵兵役制度以后,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在服现役期间患病尚未达到评残条件,并有军队医院或部队证明,并持有退伍、复员证件回乡务农或居住在城镇没有工作单位的。
二、需提供材料
1.书面申请书;
2.申请人身份证、户口本;
3.近期1寸免冠彩色照片4张;
4.退伍证;
5.军队医院证明、盖有医院病历管理部门印章的近期慢性病(特指原军队医院证明中记载的慢性病)就诊病历复印件及相关医疗检查报告、诊断结论等相关材料;
6.城镇无工作单位人员还需提供相关部门无工作单位证明等材料。
三、审批流程
1、申请人向户籍所在地的旗县(市、区)退役军人事务部门提出申请并办理登记手续。旗县(市、区)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查,经审查符合条件的,填写《带病回乡退伍军人审批表》(带病回乡退伍军人审批表由自治区退役军人事务厅统一印制),签署意见、盖章,将材料上报市退役军人事务部门。
2、市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对旗县(市、区)上报的材料进行审核,认为符合条件的,以书面形式通知申请人到指定的医院对军队医院证明的慢性疾病进行复查,由医院卫生专家小组作出是否符合《带病回乡常见慢性病范围》的认定意见。在部队所患慢性疾病未痊愈的,市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在《带病回乡退伍军人审批表》上签署申报意见,上报自治区退役军人事务厅审批。
3、自治区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对上报的材料进行审核,认为符合条件的,批准其享受带病回乡退伍军人待遇,并逐级通知旗县(市、区)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对不符合条件的,书面说明理由并逐级告知本人,同时将个人材料逐级退还本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