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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享受在乡老复员军人待遇办理事项

作者:-- 来源:鄂前旗退役军人事务局 发布时间:2021-04-23 08:09

  申请享受在乡老复员军人待遇一次性告知单

  一、认定范围

  在1954年10月31日前入伍、后经批准从部队复员的人员,且同时符合下列两个条件:

  1.自退出现役后从未经组织安排或本人申请被录用到国家机关或企事业单位工作;

  2.孤老或者年老体弱、丧失劳动能力,生活困难。

  二、提交材料

  1.申请人的书面申请;

  2.户口簿、身份证;

  3.退伍证;

  4.城镇无工作单位人员提供相关部门无工作单位证明等材料;

  5.近期二寸免冠彩色白底照片4张;

  6.孤老或者年老体弱、丧失劳动能力,生活困难的相关证明材料;

  7.《在乡复员军人审批表》(一式三份)。

  1.申请人所在地旗(县、区)退役军人事务局对申请人报送的有关材料进行审查,认为申请人符合条件的,在《在乡复员军人审批表》上签署意见,加盖印章,连同其他申请材料,一并报送盟市退役军人事务局。

  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实的,当场予以受理,出具受理通知书和申请材料核实通知书,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核实的事项、理由及时间。

  2.盟市退役军人事务局对符合条件的,在《在乡复员军人审批表》上签署意见,并加盖印章,连同申请材料一并报送自治区退役军人事务厅。对不符合条件的,将申请人提供的材料,逐级退还申请人。

  3.自治区退役军人事务厅对报送的材料审批后,认为符合条件的,在《在乡复员军人审批表》上签署审批意见,加盖印章,批准其享受在乡老复员军人待遇,将提交材料于审批之日起 60个工作日内逐级发给申请人或者其所在单位。对不符合条件的,将申请人提供的材料,在 60 个工作日内逐级退还申请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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